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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24号)

发布人:宁波中小企业网 发表于 2010-04-12 00:00 阅读次数:3435 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日

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 “创业富民、创新强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镇区委办〔2005〕70号)、《镇海区第二轮经济适用房实施办法》(镇政发〔2007〕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人才公寓政策,旨在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解决我区非公企业人才为主的相关人才住房难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才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城区作出贡献。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安置销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人才公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公寓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财政局、建设交通局、国土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起草人才公寓政策,负责人才公寓实物安置、销售、管理以及货币补贴审核、发放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人才公寓实施方式

    第四条  人才公寓采取两种方式实施,具体实施方式在当年度公布。

    (一)实物安置:由政府定房定价,个人购买;

    (二)货币补贴:由个人购买住房,政府定额补贴。

    第五条  实物安置方式由政府安排房源,个人自行购买,实行产权到人。建筑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内的,实行政府指导价;超出控制标准的,由领导小组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条  货币补贴方式由政府安排资金,按实施当年镇海区房地产基准价格的20%至30%,对控制标准以内的建筑面积实行一次性补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章  人才公寓安置对象

    第七条  凡在我区非公企业工作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享受人才公寓安置政策:

  (一)为镇海区城镇常住人口,且人事关系在镇海。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的,须在区属非公企业工作3年以上。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须在区属非公企业工作2年以上。申请人应同单位续签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在区内非公企业间流动的人才,其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含高级技师,下同)以上职称人员可放宽到55周岁。

  (四)申请人或配偶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市六区,含大榭、东钱湖、高新区,下同)无住房或现有(原有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以下条件:1人户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2人或2人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的。具体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区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人才公寓安置政策:

  (一)本人或配偶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本人或配偶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已享受宅基地建房政策的;

  (三)所在单位批准建设可以办理住宅权证配套住房的;

  (四)其他经领导小组认定不可以享受的。

  第九条  人才公寓安置向优秀人才适当优惠。经审核符合人才公寓安置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人才,可优先享受。实物安置时享受标准内人才公寓价格下浮10%,货币补贴时按其享受补贴额上浮10%:

  (一)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的;

  (二)入选区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的;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

    第四章  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本科生:60平方米;

  (二)硕士、中级职称:75平方米;

  (三)博士、副高职称:90平方米;

  (四)正高职称:105平方米。

  特殊人才安置时,其面积控制标准可由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政策享受人应与区人事局签订服务期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购对象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分年度实施。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原因二次弃权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公寓安置的,一经查实,是实物人才公寓的收回已购人才公寓,按原销售价退还房款(不计利息),由人才公寓办公室进行二次安置销售;是货币补贴的收回所发补贴,并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对在人才公寓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的企业及个人,取消该企业及个人的购房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才公寓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试行。

  附件:

宁波市镇海区首期人才公寓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规范首期人才公寓的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本期人才公寓采用实物安置的方式。由政府安排房源、定价购买、产权到人。

  二、本期人才公寓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格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才公寓选房原则上按照其本人可享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选择。由于房源和套型关系,对超出控制标准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规定价格计算;不足控制标准的建筑面积部分,政府不另行补贴。

  四、人才公寓实物安置时,夫妻均符合购房条件的,限购一套,其面积控制标准按夫妻双方中较高的一档享受。
夫妻双方面积控制标准档次相同时,可提高一档享受,但最高不超过105平方米。

  
五、购房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购买人才公寓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公寓申购表,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

  (二)初审。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工作鉴定意见,报区人才公寓办公室。

  (三)复审。人才公寓办公室对上报的购买人才公寓申请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包括申请人或配偶住房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学历及职称等申请条件是否属实等。

  (四)公示。人才公寓办公室将审核确定、符合申购条件的具体享受人,在本区新闻媒体、申报单位等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确定。人才公寓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最后审批意见,开具《同意购买人才公寓通知书》。

  (六)选房。购房者与区人事局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后,按第七条办法确定顺序选定房屋,与指定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房屋的视作放弃。

  (七)购房。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积金、商业贷款购房。办理贷款的在15日内付清40%首付款,20个工作日内办好按揭手续。公用部位物业维修基金、契税由销售单位代收。购房人应按规定交纳小区物业管理费及装修押金等相关的规定费用。在规定时间未付清房款等的视作放弃。

  
六、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按以下办法依次选房:

  (一)《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摇号或抽签确定顺序。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摇号或抽签确定顺序。

  (三)若房源少于申购数,则摇号或抽签确定入围对象。

  (四)抽签按号码由小到大顺序选择公寓。

  抽签应由本人凭身份证及《同意购买人才公寓通知书》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凭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同意购买人才公寓通知书》参加。

  摇号或抽签过程由人才公寓办公室组织,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监察部门和购房户代表参与监督。

  
七、购房者个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凭购房合同、购房票据、交付使用书等,向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房管和国土窗口办妥权属登记手续。有关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

  八、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土地出让金补交按区拆迁安置房规定执行。

    九、违约政策处理。
未满约定服务期人员,按不足时间比例(按月计算)按以下方法退还所享受优惠额:控制标准以内的建筑面积乘当年镇海区房地产基准价格的20%;加控制标准以上的建筑面积乘当年镇海区房地产基准价格的10%。

  十、人才公寓小区物业管理按现行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本细则由人才公寓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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