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证监会获悉,为配合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的相关工作,提高审核效率,加大市场约束机制建设,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进一步推进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业务制度建设。
为了加强重组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严密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快速反应机制,证监会建立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监管协调机制,明确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对公司重组信息披露和股票交易情况实施一线监管的工作中,应及时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报告重组信息披露和实时监管情况。同时,为从监管体系建设上防范腐败,证监会构建了上市公司监管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三位一体"、"相互制衡"的并购重组监管工作体系。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还强调,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起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时,必须先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例如,涉及外资并购的,须先取得商务部的许可批复;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须先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或对应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涉及金融类公司的,须先取得财政部或银监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等。(记者 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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