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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石化协会通讯员许月芳] 商务部曾于2003年4月10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为期5年,至2008年4月10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日期可以适当延长;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日前,我协会会员单位台塑丙烯酸酯(宁波)有限公司连同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江苏裕廊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丙烯酸酯生产企业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正式向商务部递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2008年4月9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4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将于2009年4月9日前结束,届时,商务部将做出期终复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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