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械函[2008]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电子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SC5)、全国外科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4)、全国医用注射器(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5)、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6)、全国计划生育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69)拟于近期组织换届工作。现面向国内相关单位,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征集委员(见附件1至6)。征集截至日期为2008年8月15日。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2.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电子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3.全国外科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4.全国医用注射器(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5.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6.全国计划生育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以上附件详见此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31036.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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