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针对部分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存在自由裁量标准不一的情况,宁波市局日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宁波市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该意见要求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裁量,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意见确立了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规则,对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行使,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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