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会员中心 | 新闻动态 | 热点资讯 | 重要通告 | 行业协会 | 企业会员 | 最新供求 | 联盟快讯 | 人才市场|
科技创新 | 融资担保 | 法律服务 | 专利服务 | 品牌之都 | 信 息 化 | 在线视频 | 经委网络学院 | 焦点活动 |
反倾销预警 | 宁波市行业电子地图 | 关于我们
新闻热线:0574-87656271
新闻传真:0574-87830033
邮箱:news@nbsme.gov.cn
栏目导航
·综合新闻
您的位置: 综合新闻
         

国税总局:符合条件企业红利收入可免税

http://www.nbsme.gov.cn  宁波中小在线  时间:2008-9-3
    国税总局人士9月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证监会8月22日发布《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由原来的“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到30%。这一规定引发了市场“强制分红、强制纳税”的疑问。
 
    对此,国税总局人士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以上收入不必纳税。
 
 
 
 
                                                       
 
 

[来源:金贸铸造网信息中心  编辑:ningbozhuxie]
推荐新闻
·实地调研企业116家 解决企业融资问题2件 “干部进企业,.. [2008-8-5]
·同心同德 保稳促调 实实在在服务发展 全市“干部进企业,服.. [2008-8-5]
·“宁波号”破浪前行 [2008-8-4]
·宁波用地指标向高新技术、优势新兴产业倾斜 [2008-8-1]
·宁波市开通87188718企业咨询热线 [2008-7-30]
 
公司介绍本站招聘市场营销人员网站建设论坛免责声明友情连接中小在线招聘启事
指导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 主办单位: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承办单位:宁波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0574-87857111 技术支持:0574-87857123
浙B2-2006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