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会员中心 | 新闻动态 | 热点资讯 | 重要通告 | 协会动态 | 企业会员 | 最新供求 | 联盟快讯 | 人才市场 |
科技创新 | 融资担保 | 证券保险 | 法律服务 | 专利服务 | 品牌之都 | 信 息 化 | 在线视频 | 网络学院 | 焦点活动 |
反倾销预警 | 关于我们 |
新闻热线:0574-87656271
新闻传真:0574-87830033
邮箱:news@nbsme.gov.cn
栏目导航
·产经要闻 ·宁波经济快讯 ·联盟省市快讯
您的位置: 新闻动态 >> 产经要闻
站内综合信息搜索:

辽宁出台规范:农民销售蔬菜水果要携带身份证

http://www.nbsme.gov.cn  宁波中小在线  时间:2007-10-21 12:17:48

      10月15日,辽宁省工商局出台了农村集市食品经营规范,从现在起,村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和食品也要实行准入制,并凭证经营,从而确保农村集市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

      据悉,此次出台的规范要求,农村集市上销售的农产品和食品要实行分行分类的管理,划定专门的食品经营区域,并具体划分为鲜(冻)禽畜肉类、鲜(冻)水产品类、熟肉制品类、酱腌菜类、面包糕点类、初级农产品等若干摊区。销售裸装、散装食品必须配备防蝇、防尘设施,并使用食品夹。同时,集市要实行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公告板,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名单等信息。

       村民“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禽蛋等,携带身份证直接入集经营。村民应时、应季、应节制作的特色食品,如熟玉米、灶糖、粽子、年糕、黏豆包等,应携带身份证经营,并主动到集市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所在处登记姓名、住址、食品种类、制作日期和数量等。长期从事流动经营的经营者,经营鲜肉、熟肉制品、水产品、干调制品的,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在依法取得证照同时,要佩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标有经营者姓名、证照号、主要流动经营区域的胸卡,实行亮证经营。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中小在线]
上一条   下一条
相关新闻
推荐新闻
·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春季订货会今日开幕 [2008-4-25]
·我市将举行2008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商品春季订货会 [2008-4-22]
·2007宁波工业(创业创新)风云榜颁奖典礼隆重举行 [2008-4-22]
·宁波:外贸企业纷纷探索避险途径 [2008-4-21]
·宁波新一轮工业发展路径:创新转型 [2008-4-21]
 
公司介绍本站招聘市场营销人员网站建设论坛免责声明友情连接中小在线招聘启事
指导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 主办单位: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承办单位:宁波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0574-87857111 技术支持:0574-87857123
浙B2-2006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