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2006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了山西、内蒙古、安徽、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甘肃等11个省(市、区)达到审核要求的167家省级开发区,并提出了要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产业特色,集约使用土地,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真正把开发区办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聚区、体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等要求。
目前,准备公告的第四批省级开发区涉及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及其它省(区、市),预计2006年2月可完成有关手续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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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第三批通过审核的省级开发区名单
2006.2.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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