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委系统政务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甬经综合〔2007〕71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经委系统政务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委机关各处室; 2、各县(市)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产业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
二、考核内容 1、委机关各处室报送的政务信息采用情况; 2、各县(市)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产业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报送的政务信息采用情况; 3、委机关各处室主动组织新闻记者采写的新闻报道稿件见报量。
三、考核方法 1.确定目标。根据委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产业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职责,确定考核层次和全年政务信息、新闻报道目标分(见附件一、附件二)。 2.计分评价。政务信息采用得分情况每月通报一次;新闻报道得分情况,在各处室自动申报、并经核实基础上每半年通报一次。 3.按分计酬。委机关各处室信息和新闻报道采用得分,每分计稿酬5元,由委综合调研处汇总测算并报经委领导审定后,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发放到各处室。各处室要合理分配稿酬,并对信息员给予一定倾斜。各县(市)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产业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稿酬标准及发放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四、评优措施和条件 每年末评选信息(新闻)工作先进处室、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并予以通报表彰。 (一)先进处室(单位)和个人名额 1.委机关处室:信息工作先进处室第一、二考核层各4个;新闻报道工作先进处室第一、二考核层各3个。 2、各县(市)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产业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第一考核层为3~4个,第二考核层为4个。 3.被评为信息工作先进处室(单位)的,原则上可推荐1名优秀信息员。 (二)评比条件 1、委机关信息(新闻)工作先进处室: 完成全年信息(新闻)目标分,且当年累计得分位居所在考核层次前列。 2、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信息工作有领导分管,建立了信息采集、报送、反馈、考核等工作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完成全年信息目标分,且当年信息累计得分位居所在考核层次前列。 4、优秀信息员 信息工作成绩突出,被采用信息数量多、得分高的处室和单位的信息员。
五、计分标准 (一)信息 1.采用分 (1)被市经委内外网单条采用的计4分,综合采用的计2分;被《专报信息》单条采用的计8分,综合采用的计4分。 (2)被市委办公厅《宁波信息》(通报)、(特报)单条采用计10分,综合采用计5分;被《宁波信息》(增刊)单条采用计20分,综合采用计10分;被《宁波信息》(转报)、(专报)单条采用计30分,综合采用计15分。 (3)被市府办公厅《宁波市政府网》单条采用计10分,综合采用计5分;被《宁波上报信息》、《每日要情》单条采用计20分,综合采用计10分;被《专报信息》、《参阅》单条采用计30分,综合采用计15分。 (4)被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单条采用计40分,综合采用计20分。被省经贸委《调研与建议》、《经贸委要讯》、《要情专报》单条采用计20分,综合采用计10分。 (5)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刊物单独采用的,每条计80分;综合采用的,每条计40分。被国家发改委的信息刊物单条采用计30分,综合采用计15分;内外网单条采用记10分,综合采用计5分。 2.加分 (1)获市委、市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加30分;获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加50分;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0分。 (2)被评为市级好信息的,每条加30分;被评为省级好信息的,每条加50分。 3.扣分 (1)对重大突发性事件迟报、漏报的,扣减15分,瞒报的扣减25分。 (2)对无故没有完成约稿任务的,每缺一条信息扣10分。 (3)对报送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条扣40分。同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4.同一条信息被多处采用,按最高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二)新闻报道 1、被市级媒体(报纸、电视台)单独采用的稿件,每篇计10分;综合采用的,每篇计5分。 2、被省级媒体(报纸、电视台)单独采用的稿件,每篇计20分;综合采用的,每篇计10分。 3、被国家级媒体(报纸、电视台)单独采用的稿件,每篇计40分;综合采用的,每篇计20分。 4、刊登在以上报纸第一版的稿件,每篇分值在原基础上翻一番。 5.同一稿件,被多级部门采用或被信息、新闻同时采用的,按相应的最高标准计分。
六、报送要求 1、信息(通讯)员由委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产业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推荐产生,可兼职,每年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2、上报市经委的信息统一由信息(通讯)员以纯文本形式,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报送国家(国家发改委除外)、省、市级信息统一由市经委综合调研处负责筛选,并经审鉴后上网发送。由委机关处室自行上报国家发改委并被录用的信息,须于每月月底之前将录用结果的证明报给综合调研处。 3、委内各处室直接向新闻媒体单位报送的新闻稿件,若被采用,且挂本处室人员为通讯员的(未挂本处室人员为通讯员的,应于记者采访或约稿之时事先到综合调研处备案登记),每年11月下旬应将稿件复印件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经委综合调研处。 4、实行信息新闻审核制度。按级审核,文责自负;未按我委发送途径,擅自发送的信息、新闻,录用后不予计分。 5、新闻报道以正面宣传报道为主。信息要坚持喜忧并报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各地最新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对失实报道每篇倒扣50分。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综合调研处负责实施和解释修改。 2.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 市经委各处室政务信息和新闻报道考核目标.doc
2. 各县(市)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产业区)经发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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