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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微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http://www.nbsme.gov.cn  宁波中小在线  时间:2006-04-29 10:33:52
各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八八战略”,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加大微小企业培育力度,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关于开展“三年万家”微小企业培育工作的意见》(浙企财发〔2005〕46号)和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2006年度微小企业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微小企业培育目标

  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情况、2005年度规模以上企业新增情况和中小企业工作实际,各市2006年度培育计划目标分解如下:

  杭州市                    650家 

  宁波市                    300家 

  温州市                    300家 

  嘉兴市                    280家 

  湖州市                    250家 

  绍兴市                    500家 

  金华市                    350家 

  衢州市                    150家 

  丽水市                    100家 

  台州市                    400家 

  舟山市                    50家

 全省合计                  3330家

  二、微小企业培育对象

  凡2005年底前设立,当年营业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2006年预计能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生产型、科技型企业; 2005年各市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中营业收入还没有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可作为2006年度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培育对象。同时,要继续做好2005年度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中已上规模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

  三、主要培育措施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培育1万家专业特色强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要求,切实从微小企业发展需求出发,制定融资担保、培训服务、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发展空间等扶持措施,加大对列入培育信息库微小企业的培育力度。

  1、凡列入培育对象的微小企业,省局将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共同推荐给省内各金融机构,优先享受《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政策扶持,为这些企业重点提供融资服务。同时,省局将继续按入库企业数提供小企业创业培训补助资金,为入库企业优先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服务。

  2、凡列入培育对象的微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推荐给当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举办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企业融资洽谈等活动,积极构架银企合作渠道;优先安排微小企业入驻标准厂房、进入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切实维护微小企业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微小企业创业发展良好环境。

    3、凡列入培育对象的微小企业,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这些企业优先提供担保服务,着力缓解微小企业的资金问题。

   四、培育工作要求

  1、做好2005年度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的检查总结工作。请各市组织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开展“三年万家”微小企业培育工作的意见》(浙企财发〔2005〕46号)要求,在5月底前对2005年微小企业培育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总结入库企业2005年度发展情况、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将培育工作总结材料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局。

  2、做好2006年度各市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的建库工作。继续以市为单位建立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各市将2006年计划培育企业名单、微小企业有关发展信息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局。

    各地在开展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娄万总,电话:0571-85158385,传真:0571-85150322,电邮:louwanzong@zj.com

    附件:培育信息库.xls
   (附件可从www.zjsme.gov.cn下载)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来源:浙乡企财函〔2006〕37号  编辑:中小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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