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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通知

http://www.nbsme.gov.cn  宁波中小在线  时间:2008-03-03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项目承担企业反馈上年度的企业情况和当前项目实施情况。已完成建设项目的企业要求出具总结报告。

  一、  在建项目应反馈的主要内容。

  1.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单位收到拨款日期和额度情况,以及承担建设项目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到位情况。

  2.承担建设项目企业的企业情况和项目达到的阶段性技术、经济指标情况。

  3.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情况。

  4.项目实施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二、  已建成项目总结报告内容要求

  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反馈建设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的目标和项目建设情况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承担建设项目的企业要根据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对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起止日期,投资完成情况,项目验收主持单位名称,项目验收日期等。

  2.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设备到位及运行情况、建筑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产品技术情况等。

  3.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对企业下一步发展的促进作用。

  以上相关文件请于3月6日前录入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用户名与密码已电话告知),项目完成总结报告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我局,以便我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正式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联系人:赵伟                 电话:0571-85157450
  传 真:0571-85155409        邮箱:zw8996@sina.com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科技处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浙江省中小企业网  编辑:中小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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